檢測類型安全質量檢測
服務內容辦理驗廠手續、工業廠房、外資驗廠、外商外企
房屋危險性鑒定應按A、B、C、D 四等級
安全質量檢測可靠性檢測
所在地深圳
收費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協商
出報告時間3-7天
是否現場檢測是
檢測報告有
檢測方法量尺、探針等
服務合同一式三份
檢測范圍學校/賓館/廠房/小區/民房/幼兒園
檢測項目樓房完損性鑒定,廠房檢測
檢測地區全國
工廠為了擴大再生產,新增機器設備或更換新的設備,這是在正常不過的事了,但是新增的設備對原廠房樓板承載力能否繼續支撐,這是一個很大的存疑? 所以為了人員的安全和廠房的發展,在新增設備之前一定要對廠房進行廠房樓板承重檢測,在進行廠房樓板承重檢測前首先先要弄明白廠房的建筑和結構形式,以及廠房的歷史沿革,有沒有進行大規模的改動。這是做廠房樓板承重檢測的基礎工作。
樓板承重檢測:
我們公司要上一套設備,設備有十幾噸重,要把它放在3樓廠房內,3樓廠房的承重是3噸㎡,而且設備和樓板的接觸面積不大,只有直徑為120mm圓柱體4根。
承重力計算:所承重的樓層或者結構上的靜荷載和活荷載的總和。
樓板荷載標準值:
1 面層恒載取值:
(1)樓層面層荷載: 1.2 KN/M2。板底抹灰或吊頂:0.4 KN/M2。
(2)上人屋面及露臺(板頂+板底):3.5 KN/M2。
(3)坡屋面恒載(板頂+板底、斜向)2.5 KN/M2。 坡屋面恒載換算成水平投影面時,應按坡度計算,如:屋面起坡30°時,q恒=2.5/cos30°=2.9 KN/M2 ;屋面起坡45°時,q恒=2.5/cos45°=3.5 KN/M2
(4)樓梯面層荷載:0.6 KN/M2 樓梯板底抹灰:0.4 KN/M2
2活荷載取值:
(1)廳、臥室、戶內走廊2.0 KN/M2,
(2)廚房、衛生間:2.0 KN/M2,
(3)陽臺:2.5 KN/M2。
(4)公共樓梯(含平臺)3.5 KN/M2。
(5)戶內樓梯(含平臺)2.0 KN/M2。
(6)上人屋面及露臺:2.0 KN/M2。
(7)不上人屋面:0.7KN/M2。 《建筑結構荷載規范》規定,一般的民用建筑活荷載取2.0kN/m^2,也就是一平方活荷載是200kg,計算樓板承載力的時候,荷載還要乘以一個荷載分項系數,一般取1.4。

深圳市、早成立的單位,公司利用自身雄厚的技術力量和經濟基礎,發揮傳統經驗和新科技相結合的方法,采用的檢測設備,不斷探索和總結的技術和方法,并研發出樓房承載力的加荷靜態應變位移檢測法。公司以敬業、認真、負責和一絲不茍的做事, 確保的質量。公司成立以來,為地鐵沿線、公路擴建、截污工程、南部快速路、廣深港客運專線、武廣鐵路專線、市容整飾、深基坑施工等施工周邊的房屋做了大量工作;為特種行業,例如賓館、旅店、場所等的開業和工商年審進屋安全,還參與房管部門的房屋普查工作;特別是對房屋損害、質量糾紛的上,站在公正的立場,合理合法地進行,結論使得雙方當事人心服口服,糾紛得到圓滿解決,獲得客戶**;公司還做了大量的房屋結構可靠性,在建筑物結構性和抗震性能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公司還在省、市各級法院備案,接受省內各法院的委托,對糾紛案件渋及的房屋進行。經過十多的努力,公司業務已發展到中山市、佛山市、惠州市、肇慶市、東莞市、江門市、清遠市、汕頭市、陽江市、湛江市、廉江市、韶關市、深圳市、臺山市和梅州市等省內大部分城市,在多處開設了分公司并在當地主管部門備案,取得了可喜的成績。

一、結構或構件的驗算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執行。一般情況下,應進行結構或構件的強度、穩定、連接的驗算,必要時還應進行疲勞、裂縫、變形、傾復、滑移等的驗算。 對國家現行規范沒有明確規定驗算方法或驗算后難以判定等級的結構或構件,可結合實踐經驗和結構實際工作情況,采用理論和經驗相結合(包括必要時進行試驗)的方法,按照國家現行標準《建筑結構設計統一標準》進行綜合判斷; 二、結構或構件驗算的計算圖形應符合其實際受力與構造狀況; 三、結構上的作用及作用效應分項系數及組合系數應分別按本標準第3.0.2條和第3.0.3條確定,并應考慮由于變形、溫度等因素造成的附加內力; 四、當材料種類和性能符合原設計要求時,材料強度應按原設計值取用。 當材料的種類和性能與原設計不符或材料已變質時,材料強度應采用實測試驗數據。材料強度的標準值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建筑結構設計統一標準》有關規定確定。 取樣時不得損害結構的正常工作; 五、當混凝土結構表面溫度長期大于60℃,鋼結構表面溫度長期大于150℃時,應考慮溫度對材質的影響; 六、驗算結構或構件的幾何參數應采用實測值,并應考慮構件截面的損傷、腐蝕、銹蝕、偏差、斷面削弱以及結構或構件過度變形的影響。

1、既有結構延長使用年限、改變用途、改建、擴建或需要進行加固、修復等,均應對其進行評定、驗算或重新設計。重新設計由申請單位確定。
2、 對既有結構進行安全性、適用性、耐久性及抗災害能力進行評定時,應符合現行標準《工程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的原則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評定結果、使用要求和后續使用年限確定既有結構的安全情況。
(2)既有結構改變用途或延長使用年,承載能力極限狀態驗算宜符合《工程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的有關規定;
(3)對既有結構進行改建、擴建或加固改造而重新設計時,承載能力極限狀態的計算應符合相關規范和標準的規定;
(4)既有結構的正常使用極限狀態驗算及構造要求宜符合相關規范的規定;
(5)必要時可對使用功能作相應的調整,提出限制使用的要求。
3、 既有結構的檢測報告編寫過程中遵循以下幾大原則:
(1)結構既有部分混凝土、鋼筋的強度設計值應根據強度的實測值確定;當材料的性能符合原設計的要求時,可按原設計的規定取值;
(2)設計時應考慮既有結構構件實際的幾何尺寸、截面配筋、連接構造和已有缺陷的影響;當符合原設計的要求時,可按原設計的規定取值;
(3)應考慮既有結構的承載歷史及施工狀態的影響。歷史年代,建筑背景等時代因素相結合,考慮既有房屋對周邊建筑及居民的影響,也要考慮建筑實際的當前狀況,給申請檢測的單位提供中肯適宜的修繕或改造方案,為后續建筑改造或修繕提供數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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